完善對未成年人文身的法律規范
http://www.dtrtvu.com2021年11月26日 13:55教育裝備網
近期,諸多地方檢察院工作人員反映,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,涉案未成年人文身情況較為普遍。此現象凸顯出涉事未成年人不僅法治意識較為薄弱,身體健康意識也嚴重不足。對于成年人來說,文身不失為自我表達的一種方式,但對于未成年人文身,各方應慎之又慎,要始終將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放在首位。
未成年人文身大多不具備合理動機,且存在諸多安全隱患。一方面,未成年人心智發育不成熟,審美觀念也尚未成型,出于“江湖義氣”或“博眼球”等因素,選擇“骷髏頭”或面目猙獰的鬼怪等題材圖案進行文身,傳達的是消極負面的價值觀。隨著其身心成長,抑或是出于社會融入的需要,文身可能成為引發困擾或麻煩的“遺留問題”。另一方面,未成年人文身多出于尚未取得行業經營資格的“作坊式”發廊、美容店等,所謂的“文身師”不具備醫療從業和專業培訓經歷。未成年人限于經濟因素在此類場所文身,容易因消毒、防護措施不到位而引發疾病。此外,價格低廉的文身顏料往往含有多種重金屬成分,可能誘發多種皮膚病變。后續想去除文身,不僅需要高昂的費用,且效果無法保證,對皮膚也可能造成二次損傷。站在幫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角度,在源頭上開展治理,加強對文身行業的監管,杜絕未成年人盲目文身,非常必要。
法治教育、家庭教育的缺位,是促成未成年人文身現況的重要因素。一些未成年人由于父母離異或外出務工,缺乏及時的教育和看護,法治意識淡薄,容易在某些人的影響下誤入歧途,或在外界刺激下萌生文身想法。有的未成年人將文身與拉幫結派、講兄弟義氣的“江湖規矩”相關聯,以文身作為“外包裝”,以彰顯自己的強悍性格和“江湖地位”。這種對自己的包裝和身份定性,又促使其容易走上不法道路。
對于未成年人文身行為,應當從“一切最有利于未成年人”的角度出發,客觀理性看待。有專家建議參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,禁止市場主體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;有的地方則以頒布相關決議的形式,對文身店的行業標準、服務對象作出嚴格限定,這表明嚴格治理未成年人文身行為已成趨勢。實際上,我國社會現實情況多樣,在全國范圍內對未成年人文身行為進行“一刀切”的全面禁止,未必合理。法律在其中是否可以擔任強勢的“家長”角色,也值得討論。這就要求各地方政府加強法治建設,及時出臺相應的地方法規和管理辦法,加強對文身行業的監管,制定符合當地實際情況的管理辦法。即使在合理的前提下,允許未成年人文身,監護人也必須拿出嚴格的書面授權,并全程陪同孩子。有必要的可要求監護人向有關部門報備,確保未成年人權益不受侵犯。
在依法治國的時代背景下,加強對未成年人文身亂象的監管,必然要以法治措施作為有力抓手,樹立以法律主體為導向的治理思維、治理模式。未成年人作為特殊的社會群體,其身心健康涉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,是需要受到法律保護的重大法益。就未成年人來說,其文身行為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,因此其本身不應當成為法律所詰難的對象,更多的是對其予以教育引導和思想勸誡,幫助其樹立正確的世界觀、人生觀、價值觀。就文身行業從業者來說,必須嚴格其主體責任,違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堅決予以制裁;故意勸誘未成年人文身的,則應對其加重處罰。從家庭保護角度來講,應當將“未成年人文身行為”增列為監護人的一項義務,要求監護人在家庭保護環節對未成年人予以更多的引導和幫助。
(作者系華東師范大學青少年法治教育協同創新中心研究人員)
責任編輯:董曉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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